《生态环境法典》重点条款摘录:与农业农村、企业和百姓生活最相关的24条
从法典1242条中精选24条关键条款,按主题分类摘录。涉及:1)畜禽养殖场选址/粪污处理/排污许可(第171条、176条);2)农用地保护——禁止向耕地排放重金属超标污水(第46条);3)噪声——广场舞/装修/炸街,个人罚200-1000元、单位罚2000-2万(第547条、593条);4)光污染首次入法——广告牌/大屏/玻璃幕墙,拒不改正罚5000-5万(第667条、671条、672条);5)餐饮油烟——居民楼下禁开餐饮,拒不改正罚1-10万(第250条、1132条);6)公民绿色消费义务(第992-1001条);7)公众举报权与举报人保护(第145条、146条);8)8月15日为全国生态日(第15条)。附夜间时段定义:晚10点至次日早6点。
一、总则——基本原则与公民义务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六条·基本原则】生态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九条·企业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履行绿色低碳发展义务,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条·公民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全国生态日】每年8月15日为全国生态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
二、与农业农村、养殖企业直接相关的条款
【第四十六条·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的应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酸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外来物种入侵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第一百七十条·农村环保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治理和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工作。
【第一百七十一条·畜禽养殖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废弃物,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污染物的控制,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提高精准饲喂水平,加强畜禽粪污综合管理。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对畜禽粪污、尸体等废弃物进行收集、贮存、清运、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第一百七十六条·排污许可管理】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五)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六)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三、噪声污染防治——中间管空气
【第五百四十七条·噪声污染定义】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这意味着:即使分贝未超标,只要未采取防控措施且干扰到他人,即可认定为噪声污染——从唯数值论转向实质损害导向。
【第五百九十三条·社会生活噪声】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公共场所健身等活动应遵守区域、时段、音量规定。违规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法典明确:晚上10点至次日早上6点为夜间时段,倡导家庭成员互谅互让解决纠纷。
涉及场景:广场舞音响、邻居装修、练习乐器、商户高音喇叭广告、摩托车炸街等。驾驶私自改装机动车炸街(拆除/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交管部门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暂扣驾驶证。
四、光污染防治(首次入法)——上管天新增
【第六百六十七条·光污染定义】光污染是指过度、不恰当使用人工照明或者不恰当改变日光的照射条件,造成周围生活环境中人的视觉受到干扰的现象。
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层面定义光污染,填补了环境立法的重要空白。
【第六百七十一条·照明设施】广告屏、广告牌、灯箱、电子显示屏、霓虹灯、媒体立面墙等,以及道路、施工场地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设计、安装、使用照明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
【第六百七十二条·玻璃幕墙】玻璃幕墙等设施应当合理设计、选材和安装。未采取防治措施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餐饮油烟治理——源头设防
【第二百五十条·选址禁令】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无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禁止在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禁止时段内露天烧烤。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餐饮油烟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闲置净化设施、超标排放的,处5000元至5万元罚款。露天烧烤违规最高可罚2万元。
六、绿色消费与公民义务
【第九百九十二条至第一千零一条·绿色消费(10个条文)】以10个条文对绿色消费作出系统规定:鼓励购买绿色低碳产品、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推广二手商品交易、限制一次性用品和一次性塑料制品。公民首次被明确应当增强绿色消费意识,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和一次性塑料制品、自觉抵制过度包装,从道德倡导升级为法律层面的义务导向。
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写入法典,企业要实施绿色采购、建立绿色供应链,绿色低碳发展首次独立成编。
七、公众参与与举报维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知情权与参与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举报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的,有权向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发现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举报。
【第一百四十六条·举报人保护】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益诉讼】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八、举证责任与诉讼时效
法典明确举证责任倒置——老百姓不需要自己证明污染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由污染者来举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延长至5年。禁止令保全措施——可以在污染造成不可逆损害之前及时叫停。
九、给老百姓的实用建议
1. 保留证据:遭遇噪声、光污染、餐饮油烟侵害时,可录音录像、保存投诉记录,作为维权证据。
2. 分层投诉:先向物业、社区反映;未解决的,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或12345热线投诉。
3. 了解夜间时段:晚上10点至次日早上6点为法定夜间时段,噪声管控更为严格。
4. 邻里互谅:法典倡导家庭成员互谅互让解决纠纷,法律是底线,和谐更需要邻里间的相互体谅。
——以上条款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通过,8月15日施行),共5编59章12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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